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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统计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国民和社会发展统计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职能部门,主要职责是:

(一)依据国家的法律、政策和计划,制定全市性的统计工作规章、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,统一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市各县(区)、各部门、各单位(包括中央、省在兰单位)的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,准确、及时、系统、全面地反映市情、市力、反映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情况。为国家、省和市委、市政府制定政策、计划、指导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依据。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。

(二)根据国家、省、市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,建立健全全地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,制定全市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,制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地方统计标准,审定部门统计标准。

(三)在市政府和上级统计局的领导下,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调查,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各地区、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。审查全市各地区、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、调查方案,组织全市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。

(四)搜集、整理、提供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,并对国民经济、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、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,向市委、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,并根据对外开放和国际国内对比需要、搜集、整理、提供国内、国际有关大城市的基本统计资料。

(五)统一核定、管理、公布、出版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,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;规划、协调全市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,积极培育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市场。

(六)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全市统计数据库体系,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县区、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。统一领导农村和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。

(七)统一管理市及县(区)政府统计系统的统计事业费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、审计和监督。

(八)组织指导各县、区、各部门、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。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、统计教育、统计干部培训、统计咨询服务和统计书刊的出版工作。

(九)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授权,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,承担国际组织委托的有关工作。

(十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